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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理关心、国人关注的行政裁量权基准,是什么样的制度?

王学堂 法律学堂 2024年12月20日 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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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6日,国务院以“加快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为主题,进行第十一次专题学习。

国务院总理李强指出,“现在一些领域和地方滥用行政裁量权、执法不公正的现象仍然存在。”“明年要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稳预期强信心。”

这一新闻,在众多国人朋友圈热转。我们看到,行政裁量权基准上至国务院下至街道办,大到总理小到百姓都在关注。

那么,行政裁量权基准到底是怎么样一回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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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量权基准,应当先从行政裁量权开始。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国家赋予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和范围内所享有的一定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

例如,在法条中针对某违法行为,处罚幅度是100万元以下,行政处罚裁量权就可以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粗暴地讲,就是行政机关给予从0元到100万元的处罚都有可能,都有法律依据。

民间段子,用“严格立法、普遍违法、选择性执法”来形容当下的法治现状。这一戏谑的背后,正是我们的法治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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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有人说,既然如此,可不可以在立法中直接取消行政裁量权。这当然是不现实的。

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主体提高行政效率所必需的权限,也是现代行政的必然要求。它的存在既是社会关系的复杂性所决定,又是法律规范的局限性所决定;既是提高行政效率的需要,也是实现个案公平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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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量权又是一把双刃剑,容易被行政机关滥用,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赋予行政机关行政裁量权的同时,必须对其进行规范和控制,由此,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应运而生

行政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和管理,对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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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加强制度建设,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基准,执法能力和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仍存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主体不明确、制定程序不规范、裁量幅度不合理等问题,导致行政执法该严不严、该宽不宽、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现象时有发生。

为此,2022年8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到2023年底前,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普遍建立,基本实现行政裁量标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确保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有细化量化的执法尺度,行政裁量权边界明晰,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为得到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大幅提升,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推动行政执法标准跨区域衔接。

那么,时至2024年底,上述文件落实到位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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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2月16日的第十一次专题学习会上,李强提到,“现在一些领域和地方滥用行政裁量权、执法不公正的现象仍然存在。”李强指出,“要从群众和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入手,进一步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权力运行。”

这说明,文件出台固然值得欣喜,但要真正落到实处,可能还需要久久为功。

要知道,行政执法工作面广量大,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群众,直接关系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法治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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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次以国务院专题学习会的形式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落实作进一步强调?

从实践情况看,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执法能力和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仍存在行政执法该严不严、该宽不宽、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现象。

有观察人士认为:其中重要原因应该包含一些地方行政机关滥用权力、趋利性执法现象有所抬头,影响到了执法环境的持续改善,也对营商环境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有的过分执法甚至到了决定执法相对人“生死存亡”的程度。

这些年,频繁发生包括“远洋捕捞”和“近海捕捞”等严重侵害个人和企业利益情况。虽然“两海捕捞”违法违规特征更加显性,行政裁量权方面的滥用则有些隐性。但两者造成的严重危害是可以等同的。

对此,李强指出,“要从群众和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入手,进一步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权力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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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行政裁量权、执法不公正,违背了执法的初衷,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利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2024年9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到,“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监管行为”。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坚决避免乱罚款,严格禁止以罚款进行创收,严格禁止以罚款数额进行排名或者作为绩效考核的指标。罚款数额的从轻、一般、从重档次情形要明确具体,严格限定在法定幅度内,防止简单地一律就高或者就低处罚;罚款数额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要在最高倍数与最低倍数之间划分阶次;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要在最高额与最低额之间划分阶次,尽量压缩裁量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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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次的专题学习会上,李强针对“基准覆盖不全面”“裁量幅度不合理”“地方标准不统一”等问题提出了要求。针对基准覆盖不全面问题,抓紧完善许可、征收、强制、检查等裁量权基准。针对裁量幅度不合理问题,考虑经营主体违法情况和可承受能力,按照“过罚相当”原则确定处罚限度。针对地方标准不统一问题,加强统筹指导,及时督促调整。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

在国务院第十一次专题学习会上,李强提到了2025年要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并针对这一行动提出多方面要求,包括规范执法程序、优化执法方式、强化执法监督等。

一是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畅通申诉渠道,依法保障监管对象的申诉权利。

二是对情节比较轻微、没有主观故意、对社会危害性较低的违法行为,可采取柔性执法措施。

三是关注罚没收入异常增长、大量异地执法、大额顶格处罚等情况,审查核实相关执法行为,有问题的要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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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人民冷暖放在心头,把人民利益摆在首位。

总理的部署如此明确具体,可谓谆谆教导,语重心长,那么,地方的行政首长在负担沉重的经济发展任务的同时,可听到了总理对行政执法的关注、关心和关怀?

这些年,基层无来由滋生了一种对法律的漠视情结,让人深为忧虑。早在《管子·七臣七主》中就对法律有过精辟论述:“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

人民利益,念兹在兹。

或许只有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这一面,才能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024年12月19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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